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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97396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凭祥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17日
标  题: 凭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凭祥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凭政办规〔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7日

凭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凭祥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4-07-17 17:45     来源:凭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凭祥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凭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凭祥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广西节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凭祥市范围内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组织、企业)或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水行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节水专项资金。

第四条  节约用水奖励分为节水先进单位(组织、企业)奖、节水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企业)或个人,可在当年10月底前向市节水管理机构申报奖励,已获得过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不可重复申报。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节水先进个人奖,原则上每年奖励不超过5名,按照2000元/人给予奖励;

(二)节水先进单位(组织、企业)奖,原则上每年奖励不超过2个,按照5000元/个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节水先进单位(组织、企业)奖:

(一)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连续两年低于用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用水量的。

(二)用水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推行节约用水工作,用水效率达到国家先进值标准的。

(三)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工作,并获得县级以上节水型单位认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申报节水先进单位(组织、企业)奖需提供以下至少一项材料:

(一)最近24个月的水费单据和用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用水通知书。

(二)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等工作的证明材料和总结文件;单位(组织、企业)年度用水人数或产品产量数据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条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满足第八条中所列举任一条件的材料,包括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的文字说明材料、实物、举报材料等。仅有文字说明材料的,需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文字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申报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市节水管理机构将取消其5年内的评选资格,收回奖金和证书,并通报有关部门纳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为:单位(组织、企业)或个人书面申请,所属乡镇审核,市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市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市水利局及相关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负责确定当年的奖励项目、名额,并对申报单位(组织、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三条  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存在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情形的,一律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利局给予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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