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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327935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2024年度凭祥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凭建字〔2024〕1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7日

关于印发《2024年度凭祥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1-27 16:48     来源: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凭建字〔2024〕11号

关于印发《2024年度凭祥市农村危房改造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度凭祥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5日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印发


2024年度凭祥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和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2024年度我市计划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任务3户,其中上石镇1户、友谊镇2户。以上任务之外的新增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各镇须应保尽保、能做先做,先行组织实施,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力争纳入下一年度国家支持范围。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改造对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的农户,必须符合三个方面条件:

1.改造对象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

2.改造对象身份属性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3.改造对象的唯一住房是危房或无房户或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区未达抗震标准(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易返贫致贫户(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农村户籍人口享受城市低保的视为农村低保户。

在同等条件下,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无房户、复员军人(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见义勇为家庭、易返贫致贫户和脱贫户等予以优先安排。

(二)改造方式。危房改造工作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村庄整治、土地整治、村庄绿化结合起来,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根据农村困难群众的意愿,可采取异地新建、原址翻建、无房新建、修缮加固、置换或其他方式,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作。

各镇、各村可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房屋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三)改造标准。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提高农房建设质量。

1.农村危房改造面积实行最低限制。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4人户以上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

2.危改房选址应选择安全地段。对于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洪水、山洪等灾害的地段应采取技术措施处理。

3.危改房地基为软弱土、可液化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做地基处理,达到地基设计承载力要求。

4.危改房基础应根据房屋荷载情况、相关规范规定的房屋降沉要求等选择毛石基础、混凝土基础、砖放脚基础、灰土基础等基础形式,达到基础设计承载力要求。

5.建设后的危改房屋应达到安装好门窗且通水通电,室内地面应硬化,硬化层密实、平整,连接二层的楼梯要安装栏杆扶手。

(四)建设要求。

1.新建农房要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和《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规定,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发挥村庄规划指导约束作用,按照“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等要求审批新增宅基地和新建农房。

2.新建农房要避开永久基本农田、应充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灾害易发地段,顺应地形地貌,不随意切坡填方弃渣,不挖山填湖、不破坏水系、不砍老树,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农房群落。

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村低层住宅可以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其他农村住宅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4.农房建设要满足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要求,完善农房使用功能,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建设清洁厨房,推进水冲式厕所入户建设,户厕与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投入使用。

5.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城镇供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供水,因地制宜推进供水入户,同步推进消防取水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钢结构、木竹结构等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五)工作程序。

1.确定对象。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市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2.危房评定。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开展危房评定,将C、D级危房或无房户或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区未达抗震标准的纳入改造范围。

3.签订协议。各镇人民政府要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改造合同或协议,明确补助标准、建设要求、完成时限、抗震要求、拆旧时间等内容。

4.组织施工。危房改造新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一建设意愿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一建设。

5.竣工验收。实行村、镇和市级三级验收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共同组成验收组,及时并逐户组织验收;崇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崇左市级抽查验收,抽查比例不低于10%。

6.拆除旧危房。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经批准易地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执行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7.拨付补助资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乡镇对通过验收的农村危房改造户资料进行整理、审核、公开公示,并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中录入、审核补贴相关信息。在市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30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委托代发金融机构并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拨付到农户银行账户(委托代建或统建的,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账户)。

(六)工作要求。

1.实行信息公开。要主动公开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有关标准,公平、公正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实行村、镇、市三级公示制度,实现阳光操作。

2.加强技术指导。组织技术服务队走村入户,指导农户修缮农房和新建房屋;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应不定期到建房工地进行检查指导。

3.强化质量管控和宣传。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知识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4.抓好建设管理。危房改造要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按照边境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完善农房功能,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和清洁厨房;加强特色塑造,保护传统民居。改造过程中要通过多种方式保障农户住房安全。

5.抓好信息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将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环节审批结果等资料归档,并及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

   6.减轻农户负担。各镇、各村可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二、资金补助

(一)补助标准。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坚持个人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多方面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根据危房等级、改造方式、补助对象自筹能力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异化补助。具体标准为:

1.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拆除重建或异地新建的,每户给予危房改造补助3.5万元;无房户新建,每户给予危房改造补助3.3万元。

2.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及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区未达抗震标准农户的抗震改造等:拆除重建或异地新建的,每户给予危房改造补助3.225万元;无房户新建,每户给予危房改造补助3.025万元。

3.对经鉴定为农村C级危房的实施修缮加固,达到稳固住房标准的,每户修缮补助为0.2-1.5万元,原则上不得超修缮成本。

4.对无自筹能力的特殊困难农户,按照标准(最低)建设面积建筑成本予以全额补助实行兜底解决。

(二)支付方式。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严格按照“一卡通”渠道,由市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和委托代发协议,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委托代发金融机构,再由代发金融机构拨付至农户。由乡镇、村委会组织代建或采取统建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乡镇、村委会或施工单位。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阶段(2024年6月底前)。做好危房等级评定、危房改造对象确定、规划选址、补助资金筹措和危房改造协议签订等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4年7月-10月)。印发年度实施方案,农村危房改造按照2024年7月全面开工,2024年10月前基本竣工的进度推进。

(三)验收阶段(2024年11月-12月)。对年度实施项目进行验收,全额拨付补助资金,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及时总结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农房建设管理和培训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市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认定易返贫致贫户(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级组织实施、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加强资源整合,支持市人民政府整合涉农资金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

(二)强化技术指导。应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增强农村工匠遵规守法、按规划按要求建房的自觉性。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危房改造政策解读文件、上门宣传等方式,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支持度。鼓励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更多农村低收入群体就近就业。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过程监管,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畅通违法违纪线索和问题举报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杜绝“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要按照改造进度要求抓紧推动,及时报送进展情况,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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